房屋出租20年租户交完钱房主想涨价 一纸诉状房主成被告

东北网 2017-05-02 15:51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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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出租20年,租户将钱全部交完后,房主后悔了,嫌房租太低,要求将租金调整至每年2万元。租户为了讨说法,一纸诉状,将房主告上了法庭。租完房子后悔了2016年7月13日,孙先生与赵某、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。

房屋出租20年,租户将钱全部交完后,房主后悔了,嫌房租太低,要求将租金调整至每年2万元。租户为了讨说法,一纸诉状,将房主告上了法庭。

租完房子后悔了

2016年7月13日,孙先生与赵某、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。合同约定:赵某、李某(甲方)将位于高新区的一处房屋,租给孙先生(乙方),租赁期为20年,自2016年7月13日起,至2036年7月12日止,房屋总租金为30万元。先支付10万元,剩余20万元,于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支付。

孙先生于合同签订当日,将10万元给付了赵某。

2016年7月28日,孙先生通过银行,给赵某转账20万元。手续办完后,孙先生就等着对方交房。

然而,让孙先生没想到的是,当他向对方要房时,对方却改主意了,让孙先生将租金调整至每年2万元,补足10万元后,才能交房。

双方协商未果,孙先生只好用法律武器维权。

五日内交付房屋

那么,孙先生能讨回说法吗?

3月30日,高新区人民院经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,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、法规,合同合法有效,双方应按合同约定,享受各自权利、承担各自义务。

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,按时将全部租金给付被告赵某和李某,所以,两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使用权的义务。

虽然两被告表示租金过低,但其并未提交证据,证实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无效或可变更、可撤销情形。

法院对两被告的相关主张,不予支持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法院判决原告孙先生与被告赵某、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。被告赵某、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,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孙先生使用。

(文中人物为化名)

大庆晚报记者邹影绘图/刘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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